清償借款112年度壢小字第95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95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訴訟代理人 洪瑞瑩
被 告 阮金釵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362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。暨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1
12年4月1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10%;逾期六
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%計付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
庭(桃園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
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