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簡字第10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02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9,5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,92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112年度壢簡字第102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吳怡芝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9,5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2,92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