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
被 告 吳芳綾即元欣商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,19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附表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(民國) 違約金(民國) 1 169,191元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50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;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169,191元
112年度壢簡字第123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
被 告 吳芳綾即元欣商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,19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附表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(民國) 違約金(民國) 1 169,191元 自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50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;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169,19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