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壢簡字第155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551號
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送達代收人 蕭梅芳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美月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寰辰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6萬642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