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原 告 周君萍
輔 佐 人 呂岡坪
被 告 温怡雅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怡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原 告 周君萍
輔 佐 人 呂岡坪
被 告 温怡雅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怡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