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原 告 周君萍



輔 佐 人 呂岡坪

被 告 温怡雅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怡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9 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