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956號
原 告 周君萍



輔 佐 人 呂岡坪
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怡雅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雖已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660元。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5日
所為擴張及追加聲明,應係就請求之本金擴張至642,373元(即起
訴時之220,247元加計該次追加額422,126元)。是本件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7,05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,660元,尚應補繳2,39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