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2年度壢簡字第3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壢簡字第3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
林鳳章
被 告 戴俊華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,247元,及自民國108年5月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
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本院爰審酌原告請求利息利率為年
息15%,已甚高於法定利率,而近年來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
均已大幅調降,合併利息計算,其請求之違約金金額顯然過
高,對被告顯失公平,茲斟酌上情,將原告就此部分請求之
違約金酌減至0元,以求公允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