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343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壢簡字第343號
原 告 張馬婉禎
被 告 丘皓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壢原簡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
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
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          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        
原告業經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,依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30日上午9時38分許,在桃
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0弄0號前,因不滿張原告對其按鳴喇
叭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
前,拉下車窗對原告辱罵「幹你娘雞掰」(下稱系爭言詞)等
語,使被告之人格評價受損。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爰依侵權
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損害賠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給付原
告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確實有於上開時間、地點以系爭言詞罵原告
,但是因為遭被告逼急了,原告請求慰撫金15萬元過高等語
,資為抗辯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
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
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95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實際加
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,雙方
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,以核定相當之數
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
例意旨參照)。
(二)經查,兩造於上開時、地發生糾紛,被告並對原告為系爭言
論,而被告上揭行為,業經本院111年度壢原簡字第60號刑
事簡易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5,000元等情,有前
揭刑事簡易判決附卷為憑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
。而衡情原告因被告之行為,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,其請
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,即屬有據。至被告辯稱其因為
遭被告逼急了等情,此為被告為系爭言論之動機,不影響被
告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(三)本院審酌被告侮辱原告之地點、內容、原告因此精神上之痛
苦程度以及兩造之年齡、社會地位、資力等一切情狀,認為
原告請求15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,尚屬過高,應以1萬元為
當,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
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
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
,其給付核屬無確定期限,依前揭規定,被告應自刑事附帶
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擔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
息。復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7月7日
寄存送達被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公務電話查詢表在卷可查
(見附民卷第7、13頁),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擔自刑事
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應屬有據,自應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屬無據,
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爰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訴訟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
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,
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
項,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,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
之比例如主文第3項所示,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,
得以確定其數額,併予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