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502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502號
原 告 凌宏俊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春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補提本件房屋之買賣契約、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
謄本正本(全部)、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漏水
照片。
二、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單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均應按對
造人數提出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