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61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614號
原 告 林志朗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書狀補正請求被告林育宗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之
項目為何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1項
所載即20萬元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對應估價單據、薪
資明細表、所得稅扣繳憑單、勞保投保資料等)。
二、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單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均應按對
造人數提出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