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66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666號
原 告 徐詩喻
訴訟代理人 吳定澄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112年度壢簡字第666號
原 告 徐詩喻
訴訟代理人 吳定澄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