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68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684號
原 告 周麗萍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佳靜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嗣
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簡易庭審理後,原告將請求內容擴張為
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則針對擴張增加之20萬元
部分,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2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玉芬
112年度壢簡字第684號
原 告 周麗萍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佳靜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嗣
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民事簡易庭審理後,原告將請求內容擴張為
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則針對擴張增加之20萬元
部分,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2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