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簡字第689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68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進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60,5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4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