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壢簡字第749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749號
原 告 許鴻翔
被 告 沈智偉
吳宏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112年度壢簡字第749號
原 告 許鴻翔
被 告 沈智偉
吳宏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
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