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壢簡字第783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78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洪千琦
葉思玲
被 告 宏運黃豆食品有限公司


兼 特 別
代 理 人 林瑞珠律師(即債務人李志宏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、附表二之借款金額欄「5萬」記載,
應更正為「50萬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