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壢聲字第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聲字第3號
聲 請 人 林美玲
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庭錄音
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所謂主張
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例如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
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
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
定意旨參照)。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
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由法院就具體個案
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
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。倘未具體敘明,自與上開
規定要件不符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上訴須提供112年3月21日開庭辯論之相
關言詞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壢小字第1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之原告,此經本院查明無訛,然原告本次僅泛稱上訴需要
錄音光碟。實則,本案開庭內容業已載於歷次筆錄,聲請人
當得聲請閱覽卷宗即可知悉,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前
述所指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是其聲請與上開規
定不符,尚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112年度壢聲字第3號
聲 請 人 林美玲
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法院組織法第90條
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
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
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法庭錄音
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。所謂主張
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例如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
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
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
定意旨參照)。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
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由法院就具體個案
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
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。倘未具體敘明,自與上開
規定要件不符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上訴須提供112年3月21日開庭辯論之相
關言詞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壢小字第1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之原告,此經本院查明無訛,然原告本次僅泛稱上訴需要
錄音光碟。實則,本案開庭內容業已載於歷次筆錄,聲請人
當得聲請閱覽卷宗即可知悉,且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前
述所指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是其聲請與上開規
定不符,尚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育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