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55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55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傑(原名鍾世傑)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4,7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