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中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,3
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原告與被告姜中晉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,3
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