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8號

和 解 筆 錄
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被 告 朱存安即李存安
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8號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 1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
壢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張博鈞
法院書記官 黃建霖
通 譯 葉常青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

被 告 朱存安即李存安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兩造就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98 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願成
立和解,條件如下: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73元
,給付方法:民國113 年10月31日前給付被告3073元,至原
告指定帳戶,帳戶由原告自行提供。
二、兩造其餘請求拋棄。
三、訴訟費用各自負擔。
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
原 告
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

被 告 朱存安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
法 官 張博鈞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