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4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
原 告 弘興興業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文興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177,0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5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
原 告 弘興興業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陳文興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177,0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5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