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5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劉美加
相 對 人 朱麗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。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988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
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
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
要費用,其餘費用則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查聲請人即原告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即上訴人間請求
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2號及111年度簡
上字第274號判決確定,並分別諭知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
陸佰伍拾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陸元,餘由原
告負擔」及「第一審(確定部分除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
訴人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被上訴人負擔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聲請人於上開
訴訟事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650元,相對人
則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。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
擔之諭知,第一審(確定部分除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
人即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被上訴人即原告即聲
請人負擔。準此,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
即確定為5,963元(2,650元+3,975元=6,625,6,62590%=5,
9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扣除相對人自行繳納之第二審
訴訟費用3,975元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
額即確定為1,988元(計算式5,963-3,975=1,988),並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栗彤
113年度壢司簡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劉美加
相 對 人 朱麗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。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988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
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
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
要費用,其餘費用則非訴訟費用。
二、查聲請人即原告即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即上訴人間請求
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2號及111年度簡
上字第274號判決確定,並分別諭知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
陸佰伍拾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陸元,餘由原
告負擔」及「第一審(確定部分除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
訴人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被上訴人負擔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聲請人於上開
訴訟事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650元,相對人
則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。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
擔之諭知,第一審(確定部分除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
人即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,餘由被上訴人即原告即聲
請人負擔。準此,相對人於本件訴訟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
即確定為5,963元(2,650元+3,975元=6,625,6,62590%=5,
9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扣除相對人自行繳納之第二審
訴訟費用3,975元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
額即確定為1,988元(計算式5,963-3,975=1,988),並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栗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