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玉芬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黃妍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
2日113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小額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5萬5,6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不得抗告。

書記官 郭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