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53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532號
原 告 呂曼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本件原因事實,並提出繕本1
份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載明本件原因事實(即被告有
何不當得利之行為?被告為侵權行為之時間、地點、行為?)
,亦未記載請求金額之名目及計算式,致本院無從審理,是
依前開說明,原告起訴程式於法自有未合,爰依前開規定及
說明,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小字第532號
原 告 呂曼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本件原因事實,並提出繕本1
份,逾期即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4條第1項第2、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載明本件原因事實(即被告有
何不當得利之行為?被告為侵權行為之時間、地點、行為?)
,亦未記載請求金額之名目及計算式,致本院無從審理,是
依前開說明,原告起訴程式於法自有未合,爰依前開規定及
說明,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