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小字第95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956號
原 告 王寵皓
被 告 時已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3項記載「訴訟費用新臺幣2,500元,
其中新臺幣1,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」應更正為「訴
訟費用新臺幣6,000元,其中新臺幣4,3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
負擔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本件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算之情形,即本件
訴訟費用應為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1,000元,及後來鑑定費用5,000元(見本院卷第64頁)
,而屬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家安
113年度壢小字第956號
原 告 王寵皓
被 告 時已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3項記載「訴訟費用新臺幣2,500元,
其中新臺幣1,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負擔。」應更正為「訴
訟費用新臺幣6,000元,其中新臺幣4,3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,餘由原告
負擔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本件之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算之情形,即本件
訴訟費用應為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1,000元,及後來鑑定費用5,000元(見本院卷第64頁)
,而屬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