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113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029號
原 告 江定諺

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
林怡婷律師
被 告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皓智
被 告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姚介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祐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雖於114年3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被告2公司以「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蓋章之書狀」具狀表示已私下與原告達成和解,
並約定由原告撤回本件訴訟,且檢附協議書在卷可查,而依
協議書記載「乙方(即原告)同意於本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02
9號民事案件之相關請求拋棄,並於收受第2條款項起2日內
撤回前開民事訴訟」等語,嗣原告於114年4月21日向本院以
民事撤回起訴狀表示兩造已私下解決紛爭,懇請准許撤回本
案全部訴訟並辦理退費等語。準此,依前開說明,本件原告
具狀表明撤回起訴,且被告已明示同意原告之撤回,故本院
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