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
原 告 謝秉舟
被 告 張國偉
訴訟代理人 朱仕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謝秉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167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,兹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3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
原 告 謝秉舟
被 告 張國偉
訴訟代理人 朱仕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謝秉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萬167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,兹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