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
原 告 黃菁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坤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狀僅載「詳如起訴書」等語,無從判斷其請求裁判之事項
及其根據之事實各為何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具
狀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1,500,000元之請求金額明細(分列各筆
請求費用,如醫療費用、看護費用、不能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
等)及計算式,並提出各項請求費用之證據(如診斷證明書、相
關費用單據、不能工作期間之請假證明、薪資證明等);如有證
據聲請調查,亦請一併具狀提出,並附繕本1份。如逾期未補正
,原告本件訴訟自難認合法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簡字第1033號
原 告 黃菁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坤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狀僅載「詳如起訴書」等語,無從判斷其請求裁判之事項
及其根據之事實各為何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具
狀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1,500,000元之請求金額明細(分列各筆
請求費用,如醫療費用、看護費用、不能工作損失、精神慰撫金
等)及計算式,並提出各項請求費用之證據(如診斷證明書、相
關費用單據、不能工作期間之請假證明、薪資證明等);如有證
據聲請調查,亦請一併具狀提出,並附繕本1份。如逾期未補正
,原告本件訴訟自難認合法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