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
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
反 訴 原告
即 被 告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寶長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二水政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02,4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
反 訴 原告
即 被 告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寶長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二水政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02,4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