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05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056號
原 告 蕭志勳
被 告 許峰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蕭志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,123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
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113年度壢簡字第1056號
原 告 蕭志勳
被 告 許峰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蕭志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,123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
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