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19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19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偉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楊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即被告黃偉倫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6,367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壢簡字第119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偉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楊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即被告黃偉倫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6,367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