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
原 告 曾楹喬
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葉易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蔡易鑫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葉易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氏有錯誤,致本院前開判決原
本及正本誤載,爰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
原 告 曾楹喬
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葉易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蔡易鑫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葉易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氏有錯誤,致本院前開判決原
本及正本誤載,爰以裁定更正之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