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
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
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剛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6,31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並具狀
說明起訴狀所載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『債務』等事項」等語
,是否尚有主張依契約而生之債務不履行責任。逾期不繳或不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3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
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
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剛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6,31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並具狀
說明起訴狀所載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『債務』等事項」等語
,是否尚有主張依契約而生之債務不履行責任。逾期不繳或不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