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41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1414號
原 告 封勝耀

被 告 林靜

訴訟代理人 梁昌憲
被 告 林國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下午2時12分,
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已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經被告林
靜於114年8月11日提出補充答辯狀,因認狀內內容與所附證
據,於全案事實之究明,應屬重要,且經本院與原告確認後
,原告表示仍有和解意願,為利當事人間紛爭之解決,認為
本件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揆諸首開之規定,爰裁定如主文
之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