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志鴻
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王瑋涵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
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之1
第3項規定參照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6月2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
費,此項裁定已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
。詎上訴人迄未繳納費用,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
收文收狀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各一份附卷為憑
,是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31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
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