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127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127號
原 告 張文宏
被 告 劉裕誠
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
複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
易庭第四法庭宣判。
  理 由
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,
  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 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
  宣判,惟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
  要,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
  之考量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
  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