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127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127號
原 告 張文宏
被 告 劉裕誠
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
複 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,在本
庭中壢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114年10月27日宣
判,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,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之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