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19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2196號
原 告 許子珞
被 告 謝任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  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