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壢簡字第2213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壢簡字第221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
張思婷
被 告 賴葉順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○0號 0樓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,053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90年3月13日向訴外人渣打國際
商業銀行(更名前為美國運通銀行,下稱渣打銀行)申貸循
環現金貸款,後於91年1月11日及同年6月12日追加額度,
並約定額度追加後適用特惠利率為16%,且若有2次以上延
滯繳款紀錄,利率自動調整為年利率19.95%計算,按日計
息,直到該款項之本息全部付清為止。詎被告至99年4月2
0日止,尚有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拒不清償,案經渣打銀
行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,幾經催討仍未付款,爰
依民法第474、47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
或陳述。
 三、本院之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美國通運銀行「
循環現金卡」申請書、額度追加申請書、分攤表、債權讓
與證明書、債權資料明細表、太平洋日報等件在卷可稽(
見卷第4-11頁),堪信原告之主張。
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474、477條之規定,請求被告給
付225,053元,及自起訴狀到院之日即113年12月1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1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 五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
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︰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