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370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370號
原 告 陳羿潔
被 告 李志偉

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桃交簡字第404號),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
裁定(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3號)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0時50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1
月7日宣判,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,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
要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