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48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曉蘋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迪 MADRIAGA JUDY GAMIS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9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