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
原 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
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
被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
被 告 曾挺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邢子斌
複代理人 林彥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之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
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
原 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
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
被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
被 告 曾挺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邢子斌
複代理人 林彥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之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
開辯論。」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
詞辯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敏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