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壢簡字第961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簡字第961號
原 告 邱美玲
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
被 告 許美雪
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
呂岱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
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
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其
訴訟標的金額經變更後為新臺幣584萬2,381元,逾民事訴訟
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,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
訴訟程序,於法並無不合,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
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三、至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時所陳:不同意變
更為通常程序審理,因本件案情並無繁雜,且請求之金額仍
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等語,然訴訟標的金額之認定與實體法律
關係之認定,究分屬二事,不能混為一談,且本院上開所持
改用本件為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理由亦非以案情繁雜為由,
是本院礙難採納被告上開之意見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嘉芸
113年度壢簡字第961號
原 告 邱美玲
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律師
被 告 許美雪
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
呂岱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
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
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其
訴訟標的金額經變更後為新臺幣584萬2,381元,逾民事訴訟
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,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
訴訟程序,於法並無不合,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
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三、至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時所陳:不同意變
更為通常程序審理,因本件案情並無繁雜,且請求之金額仍
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等語,然訴訟標的金額之認定與實體法律
關係之認定,究分屬二事,不能混為一談,且本院上開所持
改用本件為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理由亦非以案情繁雜為由,
是本院礙難採納被告上開之意見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
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