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0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01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
謝翰醇
被 告 劉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,492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50元,並應自本
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8,492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22時30分許,駕駛車牌
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行經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停
車場,因駕車不慎碰撞並致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欒照明所有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受損,經送
修復共計支出費用新臺幣(下同)6萬2,500元(烤漆6,000
元、鈑金7,600元、零件4萬8,900元),原告已悉數賠付被
保險人,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。爰依民法
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
規定,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
萬2,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等語。被告就此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之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
本院審酌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
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被告就原告主
張之事實為自認,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二、惟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而支出修復費用,雖檢
具估價單為證,然零件修理既是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
,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,方屬修復必要費用。依行
政院所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、固定資產折舊率及營利事業
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,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7
年1月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2年10月18日,已使用逾5年,
則修復系爭車輛之零件費用扣除折舊部分為4,892元(詳如
附表之計算式),再加上前開無折舊問題之烤漆6,000元及
鈑金7,600元,必要修復費用合計為1萬8,492元(計算式:4
,892+6,000+7,600=18,490),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
告給付1萬8,492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
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末本件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且以支付金錢為
標的,而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1月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,有本
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(本院卷第33頁),經10日即114年11
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,是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
利息,為有理由,亦應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林建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伊文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
 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
  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
  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
  駁回之。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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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48,900×0.369=18,044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48,900-18,044=30,856
第2年折舊值    30,856×0.369=11,386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30,856-11,386=19,470
第3年折舊值    19,470×0.369=7,184
第3年折舊後價值  19,470-7,184=12,286
第4年折舊值    12,286×0.369=4,534
第4年折舊後價值  12,286-4,534=7,752
第5年折舊值    7,752×0.369=2,860
第5年折舊後價值  7,752-2,860=4,892
第6年折舊值    0
第6年折舊後價值  4,892-0=4,89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