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
謝子涵
沈絃申
被 告 李昱廷 籍設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
謝子涵
沈絃申
被 告 李昱廷 籍設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