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0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0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范江建原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,1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宏明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0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范江建原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3,1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