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1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1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乾龍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雖
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然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
14年1月10日,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院高文莊字第1130
045236號令修正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(該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、000
年0月0日生效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,595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,其尚應補繳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