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7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7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
被 告 吳建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○○鎮○道0號210公里1公尺北
側向內側,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,均非屬本院轄區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考量被告應訴便
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