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6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46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(兼送達代收人)

陳君儀
被 告 羅偉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9時35分,在本
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8月
5日宣判,惟因被告表示於7月22日係因身體不適無法前來,
本院為求保障被告程序利益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