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114年度壢全字第74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全字第74號
聲 請 人 張育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大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
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
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:九、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。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首開應備程
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  法 官 朱瑾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福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