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47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璩聖光
相 對 人 洪OO即洪O祥之繼承人
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O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
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0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,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
人或訴訟代理人者,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;
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;第
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並應限定其最高額;而
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,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
權,斟酌案情之繁簡、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,裁定其數
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、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
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、第4
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
壢小字第619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
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聲請人於訴訟中聲
請選任詹連財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而詹連財律師之
酬金,亦經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19號民事裁定酌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,000元,並由聲請人墊付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
酬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,本件聲請人預納特別代理人酬
金2,000元,因此,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O祥之遺產範
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,000元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璩聖光
相 對 人 洪OO即洪O祥之繼承人
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O祥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
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0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,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
人或訴訟代理人者,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;
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;第
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並應限定其最高額;而
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,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
權,斟酌案情之繁簡、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,裁定其數
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、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
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、第4
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
壢小字第619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
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聲請人於訴訟中聲
請選任詹連財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而詹連財律師之
酬金,亦經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19號民事裁定酌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,000元,並由聲請人墊付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
酬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,本件聲請人預納特別代理人酬
金2,000元,因此,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O祥之遺產範
圍內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,000元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